按照《徐聞縣專利申請資助與獎勵辦法》,對徐聞縣范圍內的專利申請人給予資助與獎勵。 徐聞縣專利申請資助與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縣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積極從事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我縣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作為第一申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且專利申請地址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可以向縣知識產權辦申請專利資助: (一)我縣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在本縣轄區(qū)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 (三)在我縣工作的非本縣居民; (四)在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徐聞籍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符合我縣的產業(yè)發(fā)展方向; (二) 國內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并初審合格或授予專利權; (三) 國外專利應已獲國外專利機構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縣知識產權辦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屬單位的,提供單位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身份證明;屬個人的,提供有關身份和工作(學習)證件或經常居所證明; (三)申請發(fā)明專利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專利申請及審查費收據(jù)、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或發(fā)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請求書首頁、專利證書復印件; (五)專利申請經過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票據(jù)復印件; (六)申請國外發(fā)明專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fā)出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國或地區(qū)專利局發(fā)出的專利申請受理文件、專利公開文本扉頁及專利證書。 以上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為單位,票據(jù)原件已報銷入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發(fā)明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該專利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或取得專利證書后一年內提出;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專利證書之后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 國內發(fā)明專利資助可以按獲取專利證書的進度分兩次資助: (一)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并繳納有關費用后資助15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低于資助額度的,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 (二)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給予資助500元;委托湛江市內專利代理(代辦)機構申請的,增加資助5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后一并申請資助的,縣知識產權辦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第七條 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資助人民幣750元,委托湛江市內專利代理(代辦)機構辦理的,每件增加資助500元。
第八條 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qū)獲得發(fā)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人民幣2000元,委托湛江市內的專利代理(代辦)機構辦理的,每件增加資助500元,專利申請費用實際發(fā)生額低于資助額度的,按實際發(fā)生額資助。
第九條外觀設計專利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委托湛江市內專利代理(代辦)機構辦理的,每件增加資助300元。 第十條 對于經濟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并經審核批準可以在專利申請費用實際發(fā)生額范圍內增加資助。
第十一條 縣知識產權辦收到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領取專利資助資金或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撥付方式支付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 不屬于資助范圍; (三) 未按規(guī)定填寫《徐聞縣專利資助申請表》; (四) 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十三條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fā)現(xiàn),已資助的費用全數(shù)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獎勵 第十四條 參照省知識產權局專利獎評選辦法,進行專利先進評選,對在專利制度建設、管理、專利申請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專利工作先進企業(yè)、優(yōu)秀專利發(fā)明人和先進專利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并視當年專利資助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申報上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將申報獎勵材料和憑證報縣經濟促進局審核,按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縣經濟促進局在縣科技三項費用中撥款并設立專項管理科目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專利資助,并可視當年經濟和科技發(fā)展狀況調整資助范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徐聞縣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